业主董事会成员玩弄权术重罚
八方专栏 - 公寓里的故事
作者:余月瑛   
2015-03-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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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管公寓大厦的罕见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安大略省伦敦市一座公寓大厦的业主董事会,五名前董事罕有地被法庭重罚,必须支付合计三万六千三百加元, 特别申明的是,该罚款必须由五名前董事自掏腰包。身为义工,贡献时间精力,分毫不取,却惹上官非,钱包重创,何罪之有?

事源该大厦的漏水维修工程,根据大厦工程师报告,大厦必须进行有关维修,防止漏水情况进一步恶化,整项工程预计需要75.5万加元。

但大厦的储备基金(Reserve Fund)可谓杯水车薪,难以一下子应付这突如其来的75.5万加元的巨额开支。因此,业主董事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知会各业主大厦将会进行此项重大维修,但鉴于大厦储备基金不足,必须向银行借贷60万加元。

业主大会上,尽管各业主理解进行漏水维修工程的必要性,但却明确否决了业主董事会关于向银行借贷60万加元的动议。与此同时,一群自发组织的业主更对如此昂贵的工程维修费用提出质疑,对业主董事会的工作表现强烈不满,并要求召开另一次全体业主大会,推翻现有的业主董事会。

按照安大略省共管物业管理法的规定,如有超过15%业主书面提议,要求就有关重大事宜, 譬如是推翻现有的业主董事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现有业主董事会必须就该提议,决定于35天内召开业主特别大会,或把该特别议案包括到年度例行的业主大会议程内。

但是,对此剥夺全体董事资格,挑战其大厦权威领导地位的建议,该业主董事会使用各种手段,百般阻挠及禁制业主特别大会的进行,并向法庭申请,委派大厦以外的行政人员接管大厦的管理工作。

大厦业主与原业主董事会最终对薄公堂,经过旷日持久的冷战,双方都已身心疲惫。法庭最后判令,原业主董事会为个人私利,千方百计阻挠业主要求召开特别大会撤换原业主董事会的要求,并阻止选举产生新的业主董事会,此举实属违法。

此外,法庭还判令,原业主董事会自行聘请大厦以外的行政人员接管大厦管理工作,也属违法。因此,原业主董事会全体董事被勒令丧失大厦董事资格。

新一届业主董事会进一步申请,原业主董事会成员必须私人负责两次法庭诉讼的费用,法庭亦接受此项申请。判决指出,原业主董事会恶意阻挠剥夺其董事资格的业主特别大会举行,此诉讼的法庭费用为$15,000加元;另一诉讼决定申明,在已被剥夺董事资格的情况下,原业主董事会仍一意孤行,为私利及意气行事,违法下令他们的律师,聘请大厦以外的行政人员接管大厦管理工作,是显然的恶意及诈欺行为,因此重罚原业主董事会$21,300.52, 五名原业主董事会董事需由各自的私人帐户中每人支付$7260加元,因为此恶意行为显然不属大厦保险承保范围。

笔者在加拿大从事物业管理逾十六载,这可是其中一非常极端的案例,业主董事会是不领任何薪酬的义务工作者,是公而忘私,受人尊敬的一群,为确保他们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大厦专门为大厦董事和管理工作人员购买责任保险,通常保险金额为五百万至一千万加元,使为大厦工作的大厦董事义工们没有后顾之忧,不必为一些无心之失或疏忽负责,更不会伤及董事们的私人财产。

本案例无疑是一个响亮的警钟,并非因为你是一名义务工作者,自认为是在为大众谋福祉,就可以忽略或漠视有关法例的存在,很多时候可能只是为一时之气而酿成大错,就更得不偿失了。

身为业主董事会成员,是大厦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凡事必须以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绝不可以紧盯一己私利;共管大厦法赋予业主权利可以解散独断专横的业主董事会,业主完全有权当家作主选举自己属意的董事会;大厦业主间的纠纷演变成法庭诉讼,实属不幸之事,不但破坏邻里间的和谐,更劳民伤财,损失不菲。

事实上,业主董事会的运作应高度透明和公开。一般来说,大厦日常运作中需要向业主保密的事宜都非常有限,透明公开公正的运作模式,一定可以避免以上令人叹息的案例再发生,毕竟,业主董事会是一群热心大厦公益的义务工作者,卷入官非,更伤及自己的私人腰包,实属不值,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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