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外劳签证 恐碍申请移民 |
移民频道 - 各类签证 |
作者:明报 |
2013-07-12 09:15 |
2011年LMO行业第一位的是厨师,人数高达5,428人。 移民部即将缩紧外国劳工签证规定,对申请人工作实质内容的查核时间,从原来只查申请前的两年,扩大成申请前的6年,而曾经违规的公司,将列在2年内不能引进外劳的“黑名单”,计划到“黑名单”公司工作的个人,亦无法申请“技工移民”或“联邦技术移民”项目,新改变对申请人的影响甚大。 违规雇主列黑名单 查核时间增至6年 由于查核年限拉长3倍,移民律师辛湉王(Steven Meurrens)警告,在这段期间之内,任何雇用条件的改变,例如雇主调低外劳薪资,均可以被视为雇主违反“劳工市场意见书”(LMO)而被判违规,其规定严格,对有聘用外劳的雇主将造成“缚手缚脚”,并打击其引进外劳的计划。 规定严格 打击引进外劳计划 新规定主要改变包括,移民部将能直接与雇主联络确认劳工签证的申请内容,过去则只能向申请人取得资料;另一项改变则是将确认劳工市场意见书(LMO)工作内容的查核年限,从旧规定只查申请前的2年,扩大成追溯至申请前6年的工作纪录。 辛湉王认为,移民部扩大查核工作纪录的年限,这意谓,以后移民部实际派员到工作场所调查(workplace inspection)的时间,可以从外国劳工到职的第一天,一直到外国劳工离职后的6年内。 他说,在这段时间内,移民部认为有需要,即可前往工作场所,对申请人是否从事LMO所写的工作及内容,进行确认及调查。 此外,辛湉王指出,新规定要求移民官“必须”(must)举报违规雇主,且将雇主列在名单当中(add the employer to the Blacklist),如此一来,他预见在“黑名单”的雇主将会大量增加。 他解释,“黑名单”办法虽然在2011年即已经提出,让任何违规的雇主均可以被列入名单当中,但到目前为止,其实名单当中还未有任何一个雇主,本来只是备而不用,只是移民部为产生一些吓阻效果才提出,但在新规定实施,情况将大不相同。 他提醒欲申请“技工移民”及“联邦技术移民”的申请人注意,如果未来计划前往工作的雇主,当中有“黑名单”的公司,即无法合格申请。 移民部在6月7日提出多项缩紧外国劳工签证的规定,新规定并不需要经过国会讨论,而是由移民部自由决定实施时间。移民部在4月29日即宣布将改革“临时外国劳工计划”(Temporary Foreign Workers Program),有关新规定即为落实其改革构想。 货车司机在LMO行业中排第三位。
建筑工亦排第12位。 LMO职业申请人数 厨师列榜首占总数35% 一半获批工作签证 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根据《资讯自由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向联邦人力资源部取得2011年LMO核准申请行业统计。他分析,获准的LMO申请当中,平均只有一半最后会被批准工作签证,未被批准的原因,通常与外劳申请人有条件不符合有关,但有少数则是未继续申请。 根据统计,2011年LMO行业第一位的是厨师(cooks),人数高达5,428人,第二位为机械技工1,272人,货车司机862人占第三位,餐厅主厨(chefs)有723人,木工则有512人。 2011年LMO核准职业第六位至第十位,依序是建筑工499人,农场主管及工人482人,面包师傅398人,建筑经理390人,以及合约工及机器操作人员325人。 李克伦说,平均来说,从LMO决定作出一直到对外劳的工作签证发出,约需104天的时间。此外,并不是每一项职业均需要申请LMO,人力资源部豁免一些行业的LMO手续,豁免部分行业,主要是为了符合“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TFA)的规定。 一名中餐馆负责人说,大温中餐馆开的多,对厨师的需要亦非常大,尤其像一些湘菜、东北菜、川菜及西北特色菜餐厅,极需要自中国引进有丰富经验的厨师,才能作出有家乡口味的菜色,尤其中国来的移民,以及中国留学生口味很挑,如果不请中国厨师,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味蕾。 该负责人表示,一般中餐馆请中国厨师,与中餐馆给本地厨师的薪水并无差别,不过,她知道有一些有移民计划的厨师,可能会愿意接受较低薪的工作安排,但再如何低薪,也不可能低过最低工资。
夫带“猫纸”见移民官判合理 妇申请配偶三被拒上诉得直 中国移民谢伟红(译音,Wei Hong Xie)与现任梁姓丈夫在2005年1月结婚,后来她为丈夫申请三次配偶移民均遭到拒绝,第三次在2009年10月8日被拒后,她向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并在2012年8月成功推翻被拒决定。 然而,移民部不肯接受IAD上诉结果,再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联邦法院法官凯恩(Justice Kane)6月17日作出判决,支持IAD的决定,并同意不说英文的梁姓丈夫使用补充材料的纸条,合乎情理,判IAD的决定正确。 谢伟红最早在1999年12月,在第一任丈夫的申请下到加拿大团聚,不过,第一任婚姻关系却因为丈夫的婚外情而在2002年结束。后来谢与另一人发展出同居伴侣的关系,无奈也因为该伴侣也劈腿(也与别人搞暖昧),而无疾而终。 谢伟红在离开同居伴侣后,才发现她已怀有身孕,并在2004年2月生下与同居伴侣所怀的儿子。 谢伟红曾在2003年时返回中国探亲,当时她已经怀孕,由于她受在加拿大室友的委托,代为转交一个包裹给中国的梁先生,于是两人结识,谢回到加拿大后,两人不断透过电话传情。在2004年的11月,梁先生在电话上,向谢伟红求婚,谢在隔年的1月回到中国与梁结婚,此后,谢还带与同居伴侣所生的儿子回过中国4次与梁同住,最长一次时间长达1年,其他几次也停留有3个月之久。 4次回中国 曾同住1年 自从两人结婚之后,谢伟红即开始为梁办理配偶移民,但连续三次均遭到拒绝。 最后一次被拒原因,是移民官发现梁在面谈时,带两张为答移民官问题而准备的材料,一张是由他的律师提供,一张则是由梁的侄女提供,移民官以“梁的婚姻完全为达到移民加拿大的目的”,以及依赖“猫纸”所写的材料来回答,构成申请造假的行为。 移民官在拒绝梁的申请时,还提到梁无法答出谢伟红儿子父亲的姓名,有违常理。 谢伟红不放弃,再向IAD上诉,谢指丈夫不懂英文,且与她有7年半的婚姻事实,双方与各自家庭密切来往,而IAD也发现,即使梁说不出谢之前伴侣的姓名,但已知道谢是与前任伴侣生下儿子的事,而且是梁劝谢不要打胎、留下儿子,梁也与儿子关系好等,因此相信他们的婚姻关系为真实,并接受其移民申请。 移民部上诉IAD的决定,还在鸡蛋里挑骨头,指梁与谢的母亲两人所说见面时间不一,怀疑他们关系造假,但法官凯恩认为,两人记得曾见面,所说时间可能有出入,但并不是重大瑕疵,综合来看,申请人已提供足够证明婚姻为真的证据,所以IAD决定无误。法官因此驳回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