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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狱中向证监会索偿亿元
新闻频道 - 华社要闻
作者:明报   
2013-10-2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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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证监会(Ontario Security Commission)于本月初撤销了对多伦多前金融投资顾问唐炜臻的12项控罪之后,目前正在监狱中服刑的唐炜臻,昨天向传媒发电邮表示,他已于本月16日向安省高等法院呈交索取赔偿申请(Statement of Claim),控告安省证监会损害他的声誉、令他商业及投资顾客方面的损失,因而要求赔偿1亿元。

唐炜臻在电邮中续称,由于他并无代表律师,故他努学习法律程序,最近曾向包括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呈交数项动议。

他指曾于上月19日向法庭发出1项有关其住屋被银行没收的动议。他指道明银行(TD Bank)曾数次去法庭,其后获法庭批准银行收楼,但每次他都无份出席。

他认为法院应举行1个公平的聆讯,由于他已对其判罪提出上诉,同时他向道明银行的贷款,现时仍被证监会冻结。

他续称,他也对证监会及高等法院提出动议,有信心可获批准。

唐炜臻说,他对法律作出研究后,发现一项叫“挫折”的法例,涉及无法完成或履行一项合约,是由于签约者无法控制发生的事件。同时人权法第7章写明:“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获悉撤12项控罪即发难 指损毁声誉

目前正在监狱中服刑的唐炜臻,日前获知安省证监会撤销了对他的12项控罪之后,曾向媒体发表言论称,安省证监会是因为找不到他诈骗的证据才被迫撤销控罪,因此他上诉保释的希望大增。不过,安省证监会方面则表示,撤销控罪是因为唐炜臻已经因同样的罪名在服刑。

安省证监会曾对唐炜臻及他所经营的两家公司,海外华人合伙人基金(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及唐炜臻投资与信息咨询公司(Weizhen Tang & Associates)控以12项罪名,具体如下:3项涉嫌证券诈骗(违反《安省证券法》第126.1条)、5项涉嫌未注册进行证券交易(违反该法第25条)、3项涉嫌非法分销证券(违反该法第53条)、1项涉嫌意图影响证券交易(违反该法第38条)。

安省证监会于今年8月22日,撤销了针对唐炜臻的准刑事(quasi-criminal)诈骗控罪,以及与此相关的控罪。

唐炜臻除了面对安省证监会的指控之外,还面对多伦多警方的刑事欺诈控罪。于2012年10月30日,安省高等法院判唐炜臻逾5000元刑事诈骗罪成。

主审法官奥玛拉(Alfred O'Marra)于今年2月1日判处唐炜臻6年监禁及285万元罚款的同时,还设下一个严厉的条件,如果唐炜臻出狱之后5年内无法偿还这笔罚款,他还要再多坐5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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