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考虑废除“打屁股法”引激烈争议 |
新闻频道 - 加国新闻 |
作者:吴薇 来源:RCI |
2015-12-24 10:12 |
加拿大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94条建议中有一条是取消对儿童的体罚。已经承诺实施所有建议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因此考虑废除“打屁股法”,引起了从教育学家、维权团体到普通父母的热烈讨论。支持者认为加拿大早就应该彻底禁止体罚,反对者则认为政府不应该对父母如何管教孩子指手画脚。 俗称“打屁股法”(Spanking Law)的加拿大刑法第43条允许家长和教师适度体罚孩子。加拿大最高法院2004年裁决这条法律没有违反宪法,同时对什么是“适度”做了一些补充。例如只能体罚2岁到12岁之间的孩子,只能徒手,而手不能握拳,力度不能重到留下痕迹,不能打头和脸等等。 西班牙,芬兰,瑞典和巴西等48个国家完全禁止对儿童的体罚。 这条法律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针锋相对的程度几乎不亚于堕胎争议。加拿大广播公司邀请了BC省儿童权益组织“Corinne’s Quest”的凯西.林恩和加拿大妇女权益组织“REAL Women of Canada”的黛安娜.沃茨,请她们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 左为林恩,右为沃茨/CBC 沃茨:保护家长和教师,避免刑法过多侵入家庭 但是沃茨反驳说,包括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内的加拿大司法权威裁决保留这条法律,是因为它向父母和孩子提供了保护。对孩子的保护体现在对“适度”的强调。对父母则是让他们不至于因管教孩子而被指控刑事罪名。这条法律不是要提倡暴力或容忍虐待,只是让家长和老师在纠正孩子的坏习惯时可以“有节制的动手”。 沃茨举例说,如果一个孩子在课堂上捣乱,或者在游戏中打别的孩子,老师要把他拉出教室,或者要把打成一团的两人分开,这就需要动手。如果没有刑法第43条,老师就可能被指控攻击他人的罪名。对父母也是一样。她援引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意见说,没有第43条,刑法就会对家庭生活造成过度的干涉。 林恩:许多虐待孩子的案例是从管教开始的 林恩却指出,动手打孩子和动手拉孩子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学校里有时需要动手推拉孩子的教师,加拿大刑法中已经有一节为他们提供保护。尽管刑法第43条强调适度和体罚的管教目的,许多被证实的虐待儿童案例正是从管教开始的。父母对孩子的“暴力升级”非常迅速,而作为一个成年人,给一个孩子造成伤害是非常容易的。更重要的是,孩子也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们应该和我们所有人一样获得同样的保护。现在是2015年了,为什么我们居然还要立法允许打孩子? 林恩认为,孩子需要管教,但不需要体罚。我们有许多其他方法来管教孩子。 沃茨:虐待和管教是两码事 沃茨说,虐待和管教是两码事。刑法第43条谈的是管教,关于虐待另有其他条款。如果一个人分不清虐待性质的动手和管教性质的动手之间的区别的话,那他就根本不应该动手。我们坚决反对虐待儿童,但是家长在管教孩子的时候打了孩子屁股不应该被看作虐待。她回顾说,前加拿大司法部长考特勒(自由党)曾经拒绝支持一项建议废除刑法第43条的议案,理由是加拿大法律应该在保护儿童和保护家长及教师之间保持平衡。 但林恩坚持认为,打屁股也是打。你只要允许打孩子就谈不上保护他们免受攻击,而这是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保护。两人都提到孩子不愿意坐进车里的儿童座椅的例子,也都同意此时家长应该强迫他们。但她们的共同点到此为止。沃茨认为没有刑法第43条, 强迫孩子坐进儿童座椅就可能被指控攻击罪名。而林恩认为刑法中关于施于照顾的条款已经对父母提供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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