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沟油”两店主获刑 |
新闻频道 - 中国要闻 |
作者:新华社 |
2013-03-01 10:26 |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期3年6个月
据新华社上海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昨日宣判了两起涉“地沟油”案件,两名店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
在另一起案件中,余振江在上海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授意杨才友使用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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