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被拒,女子抡酒瓶砸破食客头 |
新闻频道 - 中国要闻 |
作者:新闻晚报 |
2012-12-08 10:10 |
钱女士与朋友在饮食店就餐,为要不要打开酒瓶与店内一女子发生争议,被该女子用酒瓶砸破了头,事发后,店主郑女士一口否认该女子是其雇佣的服务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郑女士与该女子存在雇佣关系,故由郑女士赔偿钱女士误工费、医疗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9186.80元。
2012年1月17日晚上,钱女士与朋友在浦东川沙新镇一家饮食店就餐,店内一女子孙某要为钱女士点的一瓶黄酒开瓶盖,钱表示不要孙某开,孙某就从钱女士手中夺过酒瓶将其头部砸破。事发后,钱女士报案,并在浦东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200余元。经司法鉴定,钱女士因伤害事件致头皮软组织受伤等应休息15日—30日,护理7日,营养7日。钱女士认为孙某是该店服务员,应当由店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交涉未果,将店主郑女士告上法院,索赔3万余元。
店主郑女士辩解,自己确因缺少服务员聘用了孙某,但做了一天,她就发现孙某精神有些不正常,于是在1月14日后将其解雇。事发当日晚上,孙某作为客人与他人在店内吃饭。因此,事故发生时,自己不是孙某的雇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郑女士否认事发时孙某是其雇员,钱女士也无直接证据能证实孙某是雇员,但事发日孙某已明确自己为雇员,出警民警也证实其为该店的服务员,且郑女士也承认在事发几日前,孙某曾在店内工作过,综上所述,再考虑到郑女士否认或承认雇佣关系对其自身有着极大的利害关系,故法院确信钱女士在为此提供的证据所主张的事实较郑女士辩称主张的事实具有更大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故郑女士作为雇主应对钱女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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