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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判死缓 没收全部财产
新闻频道 - 中国要闻
作者:综合报道   
2013-07-0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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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及滥用职权罪,周一早上在北京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法院指刘志军认罪悔罪,因此判死缓,代表律师则指应不会上诉。 

当日早上6时45分左右,押送刘志军的囚车在多名警察引导下驶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时法院正式宣判时,仅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入现场报道。到9时30分,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宣判结束。

法院对刘志军受贿及滥用职权两项罪名作一审宣判。就受贿罪,刘志军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查明确认,刘志军在1986年至2011年任职铁道部及铁路局多个官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460万多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又指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而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法院指出,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出,刘志军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而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被司法机关挽回,法院经查后认为这些量刑情节属实。

主动交代 认罪悔罪获轻判

法院表示,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声誉,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中国媒体报道引述检方起诉书指出,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其他相关案件共扣押、冻结逾7.9553亿元人民币、逾23.5万美元、逾223万欧元、逾15.7万加元、逾8525万港元。

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报道,案件的审判长白山云表示,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牟取利益30余亿元,但早前媒体报道刘志军拥374套房产、8亿元等,均与他无关,是属于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非刘志军犯罪所得,但反映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陈述 刘志军数度流泪

据“人民网”消息,3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刘志军态度比较坦然,他做了近10分钟的辩护陈述,陈述中几度流泪,称没为中国梦贡献力量。

在庭审中,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6000多万元受贿金额中,最大一项的4900万元提出异议,认为这其中490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钱列阳随后向香港媒体表示,辩方已尽了力,结果可接受,应不会提出上诉,指刘志军目前情绪比较稳定。他又说,作为承办案件的律师,不便作进一步评论,建议记者另找学者和专家评论。

律师:刘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早前有中国媒体报道,上月14日,即一审开庭5日后,辩护律师钱列阳和娄秋琴再次来到秦城监狱,刘志军在会见室中对他表明,“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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