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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批准 警禁入共管公寓的公用地方
新闻频道 - 加国新闻
作者:世界日报   
2015-07-0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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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上诉法院判决,警察未得到法院批准,不得进入共管公寓的公用地方侦查和蒐证。 

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7日裁决,共管公寓居民在他们居住的大楼内公用地方(common areas)时,可合理期望他们的隐私受到尊重。

安省上诉法院在维持撤销一名男子被控的贩毒罪名原审判决时说,警方在他所居住的共管公寓楼内的楼道、走廊、储藏室偷窥和监视他,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裁决书说:“为了保护隐私权,有必要限制警察的活动。”法官写道:“家园理应受到极大保护,不得随意调查,我认为,警察在此案中的行为严重侵犯答辩人的隐私权。”

渥太华警方怀疑此案的被告怀特贩毒,于是三度潜入怀特居住的共管公寓楼的公用地方侦查。探员曾躲在楼道内偷窥怀特租借的公寓单位,及倾听房内的声音。探员们还曾去查看怀特存放在储藏间的物品。

根据探员们暗中蒐集的证据,警方向法院申请到搜查状后,在怀特的公寓单位里找到1.7公斤海洛因、6.9公斤大麻,以及数公克古柯碱。在怀特身上又搜出400元现金和一些古柯碱。当时37岁的怀特因此被捕,罪名是毒品走私和拥有赃物。

可是,在申请搜查状时,警方未告知法官警探在未获许可状况下擅自进入那幢公寓楼。警方后来在庭审时表示,不必预先取得许可,因为探员是合法进入该公寓楼内的公用地方。

法庭显然不这么认为,2013年4月,安省高等法院的勒隆德法官裁决,渥太华警方擅自进入那幢公寓楼是有意忽视或者出于无知,而且不诚实,那些证据均侵犯怀特宪法权利取得的,据此不准将那些依据作为怀特的罪证。

勒隆德法官最终撤销怀特的走私毒品和拥有赃物的罪名,但因怀特身上携带少量毒品,又判决他拥有古柯碱罪名成立。

安省检察机构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在向上诉法院上诉时说,怀特没理由期望在他居住的共管公寓楼内公用地方也拥有隐私权,因为这会不正当地把公用地方变成犯罪活动保护区,从而损害共管公寓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上诉法院反驳道:“向很多居住在复合式住宅里的人提供隐私权保护,没有什么不正当的。他们和居住在独立屋内的人一样,有权受到宪法提供的不受非法搜查和查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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