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moral2017

scroll back to top
安省驾车握手机即犯法
新闻频道 - 加国新闻
作者:明报   
2013-09-28 08:44

3

安省上诉庭昨日就两宗在驾驶时“使用”手提电话的上诉案,作出裁决,指司机只要手执手提电话,即使没有任何操作,又或握著电话的时间很短,司机已触犯公路交通法下禁止驾驶时使用手机的条例。

安省上诉庭又指出,要证明司机在开车的同时,有能力传递信息,并不适用于手提电话的电子仪器上,因为手机已将这种功能融入设计中。

“更何况要证明司机在开车的同时,亦有能力使用手提电话传递信息,对于执法及起诉一方,并不公平。”

上诉庭指立法原意要司机专注驾车

判词又引用当年安省交通厅长布德理(Jim Bradley)的说话:“省府立法(司机禁用手提电话)的原意,就是要司机只专注在驾车上。确保道路安全的最好方法,就是完全禁止司机手握‘手提电话’”。

今次的判决源自2宗违例事件。其中一案发生于2010年4月,一名军装警员目睹女事主Khojasteh Kazemi驾著四驱车,于多市芝兰街(Gerrard St.)夹River St.一个交通灯前停下。警员观察到女事主多次往下望,似乎正使用手提电话输入号码。警员遂趋前,当时只见女事主右手握著一部机盖打开了的手提电话。警员于是示意女事主驶至路旁,并开出罚单,罚款200元。

但警员承认,他当时确没有亲眼看见女事主使用手提电话,亦没有检查手提电话当时的状态。

女事主则解释,她当时正从奥沙华市的保护儿童会下班回家,最初她将手提电话放在旁边座位。可是汽车在当河谷大道行驶期间,电话从座椅掉到地上。由于她当时正在驾车,故无法拾起手提电话。

直至她出了当河谷大道,并停在红灯前,她才趁机俯身执拾。她又自辩当时自己没有使用手机的意图,该部手机当时甚至是已经关掉。因为女事主为免在驾驶途中,被来电骚扰,故她习惯在驾驶期间,将手机关掉。把手机放在身旁,只求安心而已。

她提出3个不应被检控的理由,其中两个包括,法例中所谓“手握”手提电话,应是指用手机收发短讯而言;此外,控方指司机违例时,应提出证据证明,司机当时手持的手提电话,是可以运作,收发短讯。

安省法庭原裁定女事主得值,指控方要入罪,须证明被告人的确手握手提电话一定时间,故撤销对女事主的控罪。但控方不服,向安省上诉庭提出上诉,最终胜诉。

在另一宗个案,男事主Hugo Pizzurro亦被指在驾驶期间使用手提电话,但男事主同样以相同理由抗辩。

scroll back to top
 

相关文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