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敏:论平反人头税的是与非
八方专栏 - 时政点评
作者:林达敏   
2015-10-0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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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一向有反移民和排华的暗潮,有时更为政客挑拨,作为政治资本,以取得政权。在此情况下,产生了人头税和排华法。

“人头税”的起因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内忧外患,民不聊生,在沿海省份,出洋谋生已成为出路。参与修筑连贯加拿大东西岸铁路,就先后有过一万五千名华工。其中因工伤死亡的就有四千多人。铁路完成后,工会认为华工会夺去当地人的工作,于是游说政府,于1885年通过华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885) ,以人头税限制移民。因为$50的人头税未能有效地阻止华人进入加拿大,联邦政府在1900年将人头税增加到$100元,又在1904年增加到$500元。华人坐船到温哥华,到埗立即要扣留一个月,办理付交人头税手续。当地人叫那羁留所为“猪屋”(pig house) 。如贿赂一百元,办手续时间可缩短到一星期,贿赂五十元可缩短到二星期。如离开加拿大两年,入境要重新纳人头税。当时对日本人也想采取同样政策,但因考虑到日本是英国主要的贸易伙伴,这才作罢。

1923年,加拿大通过第二次“华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23) , 禁止中国人入境。华人是加拿大历史上,唯一要交人头税和后来不准入境的族裔。华人对第二次“华人移民法”,切齿痛恨,称之为“排华法”(Chinese Exclusion Act) 。后来此名盛行,真正的名称,反而淹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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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运动

$500元是当时一个华工两年的薪水。以储蓄率20%,需十年才能还清。中国的华工飘洋过海,只身来到枫叶国,根本已无能力再付人头税,申请家人前来,所以“中国家庭”一词,在人头税之下,名存实亡。有些子女,一生只见过父亲一两次。更有华工直到客死异乡,也没能与朝思暮想的亲人团聚。

二次大战时中国是加拿大盟友,联合国成立,加拿大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宣言”,所以传媒普遍呼吁废除排华法,最终在1947实行。当时华社已纷纷谈论平反人头税。上世纪八十年代,广大华裔社区开始为人头税的平反奔走呼吁,平反行动更得到了不少主流社会人士的同情和支持。2006年6月22日,哈珀总理在下议院为1885年到1947年对华人的恶劣对待,作了道歉。他说:“我代表全部加拿大人和加拿大政府,对华裔加人为人头税全面道歉,而且对后来的排斥华人移民,表示深切的悲痛。”赔偿方案为健在的人头税受害者和已去世受害者的遗孀共700多人每人补偿2万元,同时拨款2400万,资助各少数族裔社区就历史问题开展教育活动,其中500万用于华裔社区进行人头税问题的宣传。此外,还拨款1000万,在全国进行反种族歧视宣传。

人头税家属的感受

付过人头税的华人,共有八万一千人。共付了2300万加元。以1988年币值计算,相当于15亿元。可是得到赔偿的人,却不到1%。政府的赔偿方案,引起人头税家属感情上强烈的反应,因为他们认为本身也是受害者。加拿大政府在这问题上,没有向人头税家属做出合理交待,也不赔偿死者,是不尊重去世的人,这是取消旧歧视,制造新歧视,因此他们组织了全国每省的“人头税家属联盟”,继续抗争。目前该组织提出方案,要求政府每张人头税收条,退税二万元,这样即避免要赔偿到第几代的问题。

华社舆论,有人非议“人头税家属联盟”,认为应“适可而止”,或是“可适而止”,这样的观点,源于对政治的恐惧。加拿大华裔,经过了百年不忘的百年排华,唯恐涉及政治,会受到主流社会报复。但是现在的华裔,远非过去时代的可比。我们不但经济上实力充沛,政治上也具有发言权。加上加拿大当前有超过13%的人口是移民族裔。如果加国政府对华裔报复,其他族裔必会支持我们。从1947至今的人头税平反运动,不是并没受到过报复,且得到部分的解决吗?

反对的一边,也有说加国目前经济不景,不应“强人所难”,要求政府“退税”。联邦政府每年的开支是300亿元(30 billion)。人头税家属在“平权会”登记的有四千多户,而实际还拥有人头税收条的仅二千多户,政府大有能力归还每张收条二万元,况且人头税家属还愿意议价。虽然政府负债,但大部分是卖给国民的公债,一批付清,又再发行新的一批,就如家中父亲欠母亲的钱,情况并不如想象中那么严重。

有温哥华的社区领袖,说人头税苦主是自愿来的,没有人强迫他们,所以不需赔偿。这是加拿大白种人的论调。当有色人种受到歧视行为时,有些白种人就说“没有人强迫你们来,你不喜欢,可以回去!”,华人的社区领袖,不应助纣为虐,增加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气焰。

还有人认为现在纳税人不须赔偿过去的错失。你爷爷对别人做了错事,你至少得有点表示,这样受害人的子孙,才会感到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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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社在道义上要支持人头税家属

支持“人头税家属联盟”的人,多为老侨,就是已在加国二、三代的人。反对的多是新侨,人头税家属的问题,已成为华社团结的问题。俗语说:“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新侨和老侨,双方有责任在认可及总结这问题的基础上,共同携手,共创未来。

老侨到加拿大的时候,既无政治力量作为后盾,也毫无经济能力。他们克难克俭,以一往无前的精神,克服困难,创立了大大小小无数的餐馆。上世纪六十年代,香港很穷,以小型工厂和家庭式商业为经济骨干,故此并不须聘用受过教育的青年人。幸好正值越战,美国政府支出大量军费,美加经济蓬勃,外国学生可以工读,自供自给。青年人在香港前途渺茫,不得不万里漂泊,只身孤影往外国,寻求出路。那时还未有亚洲经济奇迹。香港和台湾学生,都是提着一个皮箱,身上带着一笔小钱,有时少到几十元,就远渡重洋,开辟新天地。除了极少数例外,普遍都要养活自己,课余工作赚钱交学费。我们这辈苦学生,当时都是到餐馆打工。可以说我们大学时期受养于老侨,很多都成了老侨的女婿和媳妇。五十年的友谊,非等寻常,情比肝肺,形同唇齿。

今天加国华裔,教育程度在各族裔中排第二,仅次于犹太人,并累积了人所羡慕的财富。老侨是华裔社会的奠基者。我们对老侨所做的好事,千万不能忘记。新侨在道义上,要尊重老侨的情感,支持“人头税家属联盟”。新侨与老侨之间,需要沟通、理解和对话,使分歧逐渐缩小,这是华人社区团结的基础。

不赔偿人头税家属的违法性

人头税的问题,已谈论甚多,但是这问题越谈,我们越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对华裔社会的团结越好。2001年,三名华裔加人,在平权会的协助下,向安省法院入禀,要求赔偿人头税。法院的判决,是“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没有追索前案的条款,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当时的国际法,禁止种族歧视。安省上诉庭维持原判。加拿大高等法院不受理。

当一个国家,对一个外来的族裔,采取不平等的政策,这是一项国际法的问题。国际法,旧称“万国公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指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国际法的来源,包括以下方面: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原则(例如各民族享有平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而国家有义务尊重此权利);法院的判例和学者的理论。因没有超越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国际法早期不被各国接受,尤其是共产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认为是西方国家操纵世界的工具。但近年来,国家之间和跨国公司之间的纠纷,常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可见国际法的地位,已经得到确认,成为了“惯例”。

2003年,多伦多大学国际人权法教授女娲诺夫歌罗德斯基 (Noah Novgorodsky) 上书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 (Special Rapporteur) 指出人头税及排华法违反了当时的国际法。中国河南开封,有一千年的犹太社区,他们把族长“诺亚”译成“女娲”。诺夫歌罗德斯基是犹太人,所以沿用犹太人的译法。“特别报告员”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任的专家,负责审查和报告一个国家的情况或是特定人权主题,并提出意见。当时的“特别报告员”是豆豆迪思(Diene Doudou)。他是巴黎大学公法博士,曾任塞内加尔(Senegal)驻联合国文教科学组织副代表,后于该组织秘书处任职。他收到女娲教授的上书后,曾来过加拿大十天,考察种族歧视的问题。他的结论,就是“加拿大应该考虑赔偿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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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联合国派遣荷兰的国际法教授范博芬 (Theo Van Boven)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特别报告员。他的学说,被称为“范博芬原则”(Van Boven Principle)。2005年12月,联合国根据“范博芬原则”,通过了“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其中原则第8和9,明文指出受害人包括家庭成员。

今后追偿的途径

很多人认为联合国没有用,因为他们误以为联合国是世界政府,联合国不是世界政府,是世界论坛。它的决议,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加拿大向来有执行联合国决议的优良传统,并引为自豪。联合国的指示,是法院对于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判决之。在人头税的诉讼案中,加拿大没有“看联合国的书,听联合国的话,依联合国的指示办事。”可能是因为如果他们裁定要对人头税赔偿,会引起其他族裔蜂涌要求赔偿如:犹太人、德人、意人等。但人头税赔偿九年后,至今事情并无发生。这不是公正的判决,但高等法院竟不受理,断绝了法律的途径,今后只能从政治和道义上继续追讨。

今年联邦大选,有23个选区华裔选票可以左右选情,其中包括一些部长。我们有口有笔有公理,就打电话和写信给各候选人,要求政府以退税形式向人头税家属赔偿,令此成为今次大选的重要议题。

作者林达敏:美国约翰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国际政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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