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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不分年龄 政府付费
新闻频道 - 加国新闻
作者:谈海 来源:51加国无忧   
2015-12-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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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由安省政府领导的安乐死专家顾问小组公布最后报告,建议采取全国统一政策,确保公费安乐死、任何年纪的成年人均可寻求安乐死服务、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不会受刑事检控。

在征询了加拿大13个省、特区中10个的意见后,专家顾问组提交总共43项建议。虽然这些建议不具法律约束性,但预期将对加拿大按照最高法院的安乐死裁决制订相关法规具有重大影响。这也是今年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禁止医师协助神智清醒病人自杀的禁令裁决后对安乐死立法最具影响的报告。 

这个专家顾问组的建议报告将注意力集中于各省在此事上扮演的角色之上。因为在加拿大的医疗体制中,医疗服务主要由各省政府提供。

该顾问组认为,凡是符合获各省政府健保服务资格的病人,都应该拥有公费协助结束生命的权利。

专家顾问组又对最高法院裁决中说的“经受不可忍受的痛苦”及“无法医治”作出界定说:无法以任何病人接受的方式予以缓解的严重疾病或者病痛。并进一步指明,这样的状况适用于任何年龄的病人。

报告还建议修改刑法,以使协助病入膏肓病人结束生命的医生不会受到刑事指控。医生是否提供相关服务,依据病人的认知能力水平(competence level)而非年龄。评估病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必须分别要两名医生进行评估并同时作出审批方可下最终决定。

魁北克领先一步

魁北克省Sherbrooke的一家临终关怀治疗中心la Maison Aube-Lumière宣布该中心将从2016年2月1日开始提供“安乐死”服务。这意味着它在加拿大其他省份解禁“安乐死”之前5天即可提供这种服务。

加拿大医学协会不久前称,医生协助重症病人结束生命的医疗程序将于明年2月正式在加拿大合法化,而已经在2014年6月通过52号法案的魁省允许医生帮助末期病人结束生命的法律在今年12月将生效。 

安乐死只需3针花费不超过100加元

魁北克医学协会(College des medecins du Quebec)秘书长Dr. Yves Robert说﹐协会发出指引,向医生说明如何注射毒针,用3种针药结束生命。据介绍,整个过程约持续15分钟,全部药物花费不超过100加元。

据Dr. Yves Robert介绍,魁北克省医生的监管机构快要提出一套详尽的指引﹐指示医生如何协助末期病患安乐死﹐包括使用何种药物。首先是镇静剂苯二氮平(benzodiazepine)﹐缓解紧张情绪﹔其次是巴比妥(barbiturate)或类似药物﹐让病人进入昏迷状态﹔最后是神经肌肉阻断剂(neuromuscular block)﹐停止心搏﹑呼吸系统的运作。整个过程,从开始到死亡,可能会持续约15分钟,全部药物花费不超过100加元。

按照这个指引,人们可以随时要求停止安乐死进程,直到失去知觉前的最后一刻。安乐死可在医院,临终关怀中心或病人的家中进行。

世界上其他国家安乐死立法回顾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曾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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