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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少427天 华裔女子仍获加国籍
移民频道 - 移民快讯
作者:牧涛 来源:加国无忧   
2016-01-29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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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在申请加国国籍的时候,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是一项硬性指标,其实并非如此。近日,一名来自台湾的廖蔡川女士(Tsai Chuan Liao)女士在申请入籍时,虽然由于她多次返回台湾照顾病重家属,令居住时间比法律规定的少了420多天,但是仍被公民法官和联邦法庭裁定符合居住要求,从而成功获取了加国国籍。

据报道,廖女士和丈夫都来自台湾,一家人住在哈理法斯市(Halifax)。廖女士的丈夫是一名注册针灸师,此外夫妇俩还经营物业出租的生意。

廖女士是2007年2月3日拿到的永久公民身份,并于2010年10月26日申请入籍,其间有1361天(即所谓的“Relevant Period”)。按照当时的公民法,她应该在这段时间内在加国居住至少1095天,才能获得加拿大国籍。

可是,由于廖女士的父亲和公公在那段时间里相继身染重病(critically ill),而丈夫又要专业考试又不得脱身,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台湾照顾。在申请入籍的时候,廖女士申报的居住时间是703天,有658天没有在加国居住。可是,经过申请官员的修订,廖女士不在加国居住的时间达692天,并法定要求少了427天。

由于廖女士离开加国的时间太长,所以她的入籍申请案被转给公民法庭聆讯审理。公民法官在审理的时候援引了1992年的“顾建周案例”(Koo ( Re ) ( T.D. ), [1993] 1 F.C. 286),判定廖女士有资格获得加国国籍。

公民法官在判决中写道:虽然廖女士的居住时间没有达标,但是通过“顾建周案例”中的六条测试题,可以发现她的生活重心是在加拿大,而且这里也成为她经常、正常、且习惯居住的地方,所以她完全满足申请国籍所需要的居住要求。

联邦移民部不服公民法官裁决,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覆核。移民部表示,公民法官滥用了“顾建周案例”以及其中六条关于定居意愿的测试题,试图掩盖廖女士未能满足居住天数的事实。

联邦法庭聆讯后,主审法官邵斯科(Justice Southcott)认同公民法官决定,驳回移民部司法覆核申请。

邵斯科法官在其判决指出,公民法官并没有滥用“顾建周案例”,而他对廖女士的测试也是有效的,其目的是评估她是否有定居意愿,并判断是否应该授予其公民身份。
邵斯科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援引了“顾建周案例”,强调申请人廖女士未能满足居住条件是出于一个临时的原因,而且她同加拿大的联系也比台湾更加坚固,从而判断她的生活重心就在加拿大,所以有资格获得国籍。

小资料:“顾建周案例”和“定居意愿测试”

公民法官提到的“顾建周案例”,是联邦法院1992年12月就温哥华居民顾建周(Chee Chow David Koo)申请国籍一案的判决。顾建周原籍中国大陆,1949年逃往香港,开办了一家船运公司,后全家移民加拿大。顾建周申请国籍时,在过去四年内只在加拿大居住了232天,比当时法定的1095天少了800多天。

法官在审查时发现,顾建周经常不在加拿大的原因是需要返回香港,打理他的船运公司。可是,他的生活重心全部在加拿大:他同妻子在BC省有一套房产、妻子已经获取了国籍,他有SIN卡号码、BC省的健康卡和驾照,并依法向加拿大纳税。他大部分的亲属,包括弟弟、姑姑、叔叔、堂(表)亲、岳母、也都在温哥华居住。此外,顾建周还积极参与加拿大社会活动,例如他积极游说当局修改税法,以吸引国际公司;他在香港的时候也积极向当地居民介绍加拿大。

根据这些原因,公民法官最终裁定顾建周可以获得加拿大国籍。同时,他还就该案写了六条“测试题”,以便帮助其他法官判断,未满足居住条件申请人是否有在加国定居的意愿,以及是否有资格获得国籍。

这六条测试题分别是:

1、Was the individual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for a long period prior to recent absences which occurred immediately before the application for citizenship;(在申请人未能满足法定居住条件之前,是否长期居住在加拿大?)

2、Where are the applicant's immediate family and dependants resident;(申请人的直系家属和子女在那里居住?)

3、Does the pattern of physical presence in Canada indicate a returning home or merely visiting the country;(申请人是把离开加拿大看成“回家”,还是“出国访问”?)

4、What is the extent of the physical absences;(申请人未能满足法定居住条件,有何内情?)
5、Is the physical absence caused by a clearly temporary situation such as employment as a missionary abroad, following a course of study abroad as a student, accepting temporary employment abroad, accompanying a spouse who has accepted temporary employment abroad;(申请人未能满足法定居住条件是是否出于一个临时的原因,例如工作需要、陪伴配偶或上学等?)
6、What is the quality of the connection with Canada: is it more substantial than that which exists with any other country?(申请人同加拿大的联系如何,比其他国家的联系更坚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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