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paul哥要求,把上庭经历写来于大家分享。
去年10月底多伦多401EB超速罚单 136km/100km,当时警察把我的情况描述的很详细,说我跟在XX车后面很长时间,后来在什么什么地方超速到136,是他从后面清楚看到我的speedometer云云。罚单没有降低超速额度,所以应该是扣4分(汗!)。
各种郁闷的回家来后开始上网research,找到paul哥要求帮忙。于是在第14天去downtown排期。结果竟然很快在圣诞节之前就被排期在4月底,实在出乎意料!多伦多的效率什么时候变得这么快啦?晕死。 在paul的指示下申请disclosure。那是在离4月底前整整一个月的时候。据paul哥说一般他们disclosure是需要5-8个礼拜,所以一个月他们肯定来不及发disclosure,结果一般都是延迟。上庭(上庭程序会在后面详细说明)那天他们的确这么说,然后法官说这个只是(只是!?!)超速,因为今天police officer(以下简称PO)来了所以今天可以当面交涉,本人因为没有经验,而且按照paul哥指示,这天的任务就是“拖!”,要拖到离发告票10个月,当天他们给出的时间是下次trial在9月初,所以果断要求等待disclosure。法官再次微笑着强调了一下这个案件很简单的,祝我enjoy the summer。本人也微笑的回祝了。在court room走向门外的时候认出了那个给我告票的PO,此人到开庭后才进来,在我离开前看我一眼,好在我最后认出他来,给我告票那天是晚上,什么都看不见,不过现在大家再次混个脸熟,呵呵。 就这样4个多月一晃就过去,中途我没有遵循paul哥意见又当面跑到court(即toronto old city hall)去重新发了两次disclosure request。每天查信箱,也没有disclosure的消息。总之中途联系过paul哥若干次,paul哥的确很耐心和详细,实在非常感谢,而且也主动跟进我的案子,教我怎么做。我的case现在属于没有disclosure,但是上庭那天时间还差几天不能用11B打。所以根据paul哥指导就是先要求cancel,因为已经拖延了10个月没给我disclosure;再者就算拖延等disclosure,也至少若干个礼拜,到时候用11B打掉也可以。
后来觉得没有太大问题后就上庭了,下面详细说一下上庭经过。
首先,downtown在old city hall的court room在下午开庭之前,大家排队登记,这个程序就是跟prosecutor交涉,一般就是大家熟悉的negotiation。这里记录我和prosecutor的对话: 金发妇prosecutor(以下简称P1):(一上来就核实我的案子)你有没有超过100km? 我:(当时一慌)有!(用common sense考虑401上谁不超100啊?你检控官自己开车也不可能永远100以下吧?) P1:(在我名字上画了个圈)那你就plead guilty咯。。。 我:不!我要disclosure三次都没给我! P1:你有disclosure,你那个告票就是disclosure,(翻开书给我看一行highlighted字,是什么我已经忘了,反正就是说我不能要disclosure了) 我:不啊,上次我来你们说给我的,我还多要了两次。 P1:谁说的? 我:法官说的。 P1:那你要上庭还是plead guilty啊? 我:我上庭。 P1:那你那儿坐着等开庭吧。等开庭了别说你超100了哈。(总之态度不是很高兴)
然后我就打电话联系paul哥,paul哥说其实她没权利问你是不是超速,应该是他们在控告你超速,不是说你自己告诉他们你超速了,这个没有道理的。好吧,P1实际上是有意刁难我,其实我应该说“我不知道啊,你们说我超速,我不知道有没有超速,我要证据,你们也没给我。。。”,总之没经验就是要吃点小亏的,以后就有经验了,当然希望没有以后。。。 终于开庭了,最高台上那个是法官,下面站着一个记录员,还有一个助手样的人,具体干什么不知道,总之一直不说话。在临开庭之前金发女P1进来了。P1是检控官,负责传召台下各位,这些司法程序都跟原来一样,大家上过庭的话都该知道。我的冤家PO还是在开庭后一会儿就到场,一开始被叫上去的很多都是告票专家。据观察总结出:
1. 警察和检控官其实是一家的,这个在我后面的观察中也核实了,就算不是一家,他们之间也是有professional courtesy之类千丝万缕的联系的; 2. 而检控官给告票专家们也提供了足够的方便,让他们早死早超生,上庭不久后就是他们上台,节省了很多时间,告票专家们平均30秒一个案件,根本就是骗钱没商量; 3. 告票专家之所以不去帮你花心思花时间的打,一个是时间和钱的问题,还有就是他们肯定是要保证搞好和检控官(或许还有警署)之间的关系,如果所有案子都给你dismiss的话….(以下省略300字)。我也翻看了约克bbs上声讨告票专家和个人告票过程的帖子,总之告票专家这个行业的存在是明晃晃的腐败造成的。
在各种思考忐忑中度过了大概30分钟后P1开始报名字叫以下人员出门和她的同事P2还有各位PO交谈,我也被叫出去了。出了门看到一些警察和一些被告票的民众在交涉,有的人就plead guilty了,这种情况的警察一般有sales personality,属于态度还不错可是道行比较高说话比较persuasive。我的PO就比较难弄(不过估计他后来也觉得自己比较倒霉碰上了个难弄的死活不plead guilty的)。以下是当时的情景对话:
P2(另一个prosecutor或者是助手)是一个黑人女士,前面有几个人在排队做一些negotiation似的事情,我也在队伍中,可是我的那位PO就站在我旁边 我:不好意思sir,我是不是该和你XXXX? PO (面无表情,不说话,指指P2,意思是排队跟检控官交涉,进一步验证检控官差不多就是警方的legal advisor的角色,一丘之貉!) 我:(想)都这种关头了还摆什么架子啊?人家不都直接交涉?就你特殊啊? P2:(先核对名字和案件)你超的蛮多的嘞! 我:是啊,我要求的disclosure三次都没给我嘞! P2:你有证据的吧?要了disclosure的。 我:(出示证据) PO:(终于开口了)大姐俺冤枉啊,根本没收到request!我每天接到上千个这种request,基本没办法recall!!! P2:理解理解! 我:那我要了三次呢。 PO:那!这不就是disclosure?你要的!(出示罚单) 我:这不是disclosure,是罚单。 PO:罚单就是disclosure。 我: 那你给我啊! PO:你要它干哈? 我:我要拿来study and defend myself! PO: (原话) You’re good! Keep playing your games! Hope you get a trial! P2 (记录下我的三次request时间) 我这就又进court room了,隔了一会儿PO也进来了,和同事交头接耳ing。直到P2拿了一张纸进来给P1,我才被叫到。 P1:XX(本人名) 我:Good afternoon, your worship. 法官:Please spell your name. 我:XX(法官,P1 问这个case里的人是不是我,我说是,我再次陈述我要了三次disclosure request没给我的事实) P2:那你的递交disclosure request的证明呢? 我:(走过去双手奉上) P2:你第一次上面没有章 我:我fax的,最后一页是report,我后面还request了两次是亲自递的,有章。 我:(大声说)我第一次是在X月XX号。。。。 P2:(立刻示意我住嘴,叫我回原来站的位置上) 我:(想)回就回,了不起啊?记录员把对话都记下来了,你气愤个屁!我有证有据! 这时候PO上来了跟P2耳鬓厮磨了一小会儿,法官说没有disclosure,你的case撤销了,记录员说You’re good to go。于是我享受着众人的目光离开了悲催的old city hall。 以下是最后总结几小点: 1. Prosecutor无权让你说你有没有违章,因为是他们在检控你,不是你在自首,这点没经验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随便plead guilty,本人是差点栽在这个上面; 2. 警察,Prosecutor是一家的,他们的任务都是说服你plead guilty。我当时是看了网上的帖子觉得翻译会这样做,所以没叫翻译。其实翻译跟他们也应该算一家的,多一个少一个也不是很重要,翻译不来还能多一个拖延可能性,所以还是应该叫个翻译的。在法庭上也许会紧张而且出错,这个对没经验的人来说还是需要了解的。 3. 西方人的伪善,虚假,高高在上的white supremacy, 得理不饶人,我虽然不是第一次领教,今天也算是完整的经历了一把。他们创造的法制社会,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个告票,审讯,上庭,罚款的链,里面催生了一个打告票市场。除此之外,警察和检控官面对一个有准备的告票民众的不淡定表现,把隐藏在专业和宽容的表象下的事实暴露了出来:那个警察其实根本就没有disclosure。所以如果早先4月份我就要求和警察交涉的话,当天就会把case给撤掉,只是当时完全没有经验,认为拖就是对。其实警察在去年给我罚单的时候就暴露了他其实没有书面证据,只是现场看到了就发的罚单,这种情况下说什么没收到request完全是屁话!他根本没有disclosure怎么deliver?所以作为合法居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执法人员说了算的,每个人的authority都是有限的。我想今天那个cop和prosecutor女士应该非常希望自己是GCD。。。如果他们是中国人的话。 4. 还有一点特别重要,prosecutor和警察都强调罚单都是disclosure,而且还有理有据的。我后来跟paul哥聊过后发现,其实法律明文里说过这点,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罚单的确可以作为简单的disclosure,可是不是正式的disclosure,检控官P1是在故意欺负我们不了解法律然后混淆视听,警察是有可能真的不了解法律太自作聪明所以被摆了一道,可是我在想如果后来不是P2真的把我说的disclosure默认成是正式的那个disclosure,如果后来跟我交涉的是同时P1和那个警察,我可能真的会被他们intimidate一下,因为他们两个很可能联合起来跟我理论说我不能要disclosure之类的。。。两个人的力量有时候不仅仅是两倍这么简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正式的disclosure才是我们要的,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
我的案件就这么了了,过程还算是顺利,让我感觉到有不舒服的地方,就是因为经验不足,在那些prosecutor,cops面前难免在心理上要矮一截,一些clumsy的表现包括在警察跟我说“算你恨!”那一刻我还是抱着不想给自己找麻烦的心态回答“I’m sorry.”我回想了一下,,他很有可能不会说那些愤愤的话;如果我是女的,他在也许会嘻皮笑脸的半挑逗人家一下“You’re good!”当然这种问题上升到宗族,性别这个层面上还是比较主观的,要是讨论起来能再开一贴,大家见仁见智。我想如果我有经验,或者是个老手看穿了他证据明显不足的真相,我也许就会更assertive一点,会回应一句“Yes I am!”或者“You bet!”LOL 然后临走再给他一个犀利的眼神,etc . etc. 然后希望我这辈子别再见到他。
本来我也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这么一次的,我承认以上这些包含了我很多的主观色彩。不管怎么说,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我是在道义上本人超了速是仍然是不对的,执法者也算是执行了他的任务。我算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且侥幸执法者也犯了专业性错误给了我钻空子的机会,到最后连11B都没用上就这么过关了。不过我自己本人也尝到了教训,虽然多伦多警方对枪击,劫匪,碎尸无能为力(或者说毫无能力),对普通民众超速,越线,parking ,。。。(以下再省略300字)非常严格,刚正不阿,我承认超速的确是我的问题,我一定穷尽我一生最强大的毅力,努力尽量,在401上保证速度在99km/h。一个人的生命对于自己也许不是最重要的,可是却牵涉到家人,亲朋好友,以及你威胁到无辜或者有辜的生命。以后一定要小心开车,重新做人,做遵纪守法的市民。学习法律是没错,可是虽然上庭成功,大家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最后感谢paul哥的指导和帮助,也增强了我的信心,算是一次很有价值的life less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