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娼妓的出路
八方专栏 - 时政点评
作者:文世昌 来源:加国无忧   
2013-12-3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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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最高法院上周作出历史性裁决,一致裁定现行三条与禁止卖淫有关的法例违宪。

加拿大的刑事法出现巨大改变, 由于自从1988年法院裁定堕胎非刑事化后,这个案件,似乎骨子里的精神,再次贯彻采纳相类似的原则:法律假如以刑事方式对待身处风险的人士,而结果却只会进一步增加或提高当事人的风险,做法不应被接受。

法庭认为:弱势群体往往不能避免风险,因为她们往往缺乏选择保护自身的有效方法。所以,三条与禁止卖淫有关的法例,全部须在一年后废除。 

首席法官麦洛莲(Chief Justice Beverley McLachlin)撰写的裁决书指出:法庭在1990年审议娼妓这个问题后,加拿大的社会观己有所改变。法庭要审视监管娼妓如何营运的国会法律,是否经得起宪法考验?而加拿大最高法院9个法官的一致结论,是它们通不过。

这个历史性的裁决推翻了联邦政府34年前订立的反卖淫法,裁定三条 相关法例,对性工作者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违反宪法对国民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保障。 

高院首席大法官麦洛莲(Beverley McLachlin)在判词中指出,这宗裁决并不关乎性工作合法与否,而是现行是否合宪。

根据法院的裁决,国会有一年时间回应。

基本上,哈珀的联邦政大致有3个回应,从卖淫活动非刑事化到全面刑事化。

1. 国会什么也不干,一年后等到现行法例失效,基本上等同卖淫非刑事化。

一般性工作者及其权益的倡议者认为,对付性行业遇到而需要受到保护的问题,现存相关的刑事法律己足可应付,即是说监管性行业的责任,交给省政府和市政府处理,只需以管理劳工、僱用员工、行业卫生和人生身安全等法则去规管,而毋须另立刑事法规范性行业。但以目前资料推测:此路不通。因为它在国会的支持度甚低,反对者也认为卖淫不刑事规管不行,等同放任无王管。

司法部长马逵(Peter Mackay)在法庭宣布裁决前后的言论,可见一斑。上周他在宣判前说过:卖淫需要用现时的刑事法处理,非刑事化后,不足以应付其带来的损害。周五宣判后,马逵的司法发言人也以同样态度,表达政府继续会以刑事手法,保证防止卖淫的祸害蔓延。自由党国会议员Carolyn Bennett回应宣判结果,也同意问题需要正视,卖淫非刑事化过于简单。新民主党的司法评论员Francoise Boivin及其国会党团(Caucus),只以未有共识,而对非刑事化暂时不下结论。

2. 卖淫全面刑事化。 

国会重新立法,将娼妓活动全面刑事化,全面打击嫖客、皮条客、性工作者,似乎并非法庭今次判裁的目标。法院的判辞清楚说明:性换取金钱非法律针对的目标,选择应由国会作出。而国会并非不可以地点和方式设立限制性交易的行为,只要该等限制,未有侵犯到国家宪法授以保障性工作者人身安全的公民权利。保守党最理想的做法,当然是可以提供新法例:保障妇女不被贩卖、保障隣舍和物业不被滋扰、保障子女和下一代不被卖淫行业的生活方式影响。但是,全面刑事化,并非最多人关注的选项,认为做法极端,效果只会惩罚往往只是被剥削者的女性,刑事化本身,脱离现实;想要提出具体証据支持依循这途径订立新法,哈珀的保守党政府恐怕有心无力,不容易办得到。 

3. 拆衷中间的混合模式,所谓北欧模式(Nordic Model):

针对嫖客及为妓女拉皮条的淫媒为目标的法律经验,一般称为北欧模式(Nordic Model)。

这个北欧模式,正是反对卖淫行业敢言的保守党国会议员Joy Smith倡议的选项。她接受传媒访问时赞成援引北欧国家集中对付嫖客及男女淫媒的活动,但要在新法例加入加拿大本土的元素,主要保护年幼的性工作者被中间人剥削。她既不赞成法律专针对性工作者,也不支持全面非刑事化,因为大开中门,等同认可这门加拿大工业。她认为卖淫不是工业,是一项践踏女性尊严的罪行。她的言论是否反映保守党制订新法律的思维,值得留意。

正视最高法院这一次大手术的裁决,政府休想小修小补可以过关。重要的是:新法律不可以违背加拿大宪法中保障人身安全的大原则。保守党想成功寻求党内共识,必须找到一条卖淫刑事化的新途径,似乎只可以由北欧模式入手,据此,坚决反对卖淫团体人士的声音,可能从国会觅得聆听者;但支援性工者安全权益的组织,例如温哥华的枢轴法律学会(Pivot Legal Society),却担心加拿大一旦引入北欧模式,实际上会打击性交易的需求,专门针对嫖客和中间人,反而会把整个性行业赶到地下活动。

再深入逐分析法院三项违宪禁令。

1. 禁止经营性场所的法例(prostitutes cannot keep a bawdy house)

首席法官麦洛莲判辞第一句就申明:在加拿大出卖性换取金钱并不是犯罪。但法律却明文禁止性工作者,不可以在固定的商业场所进行交易。由一个旅馆的房间,搬到下一个不同的房间接客,则不属违法。在同一个地点,多次进行性交易,则属犯法。卖淫者不可以是业主,不可是租客。法律看起来有点儿不可思议,真的有需要改写。

2. 禁止依靠性工作的收入维生的法例 (to live the avails of someone else’s prostitution)

性商业行为既然合法,但聘用经理人或僱员却是刑事罪行,似乎是合法商业中唯一的例外。为避免犯法,性工作者只可以自僱人士身份经营,而且不可以有合伙人。法律看起来不是有点儿不伦不类吗?法律的原意是打击具侵袭性的皮条客,但结果带来不少不公平的后遗症,例如不准娼妓僱用经理人、接线生、保镖 ,岂不是令不少本身危险性非常高的性工作者变得更加危险吗?

3. 禁止性工作者在街上拉客的法例 (the law against communicating in a public place for the purpose of prostitution)

表面上,这条法律可有可无,因为娼妓沟通接客的途径无所不在,电话、电邮等向嫖客传讯的渠道无孔不入,只是在街上拉客不合法,似乎无可厚非,因为绝大部份的加拿大人,都不愿见到自已社区如此这般的情景,而法律正好针对杜绝这类情况的产生,去年安省上诉庭的个案,法官便赞成维持这部份的法例,而不同意上述的另外两部份,虽然今次9个大法官,有不同的裁决。既然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上述三者互相关连交纒,等于说前两者一旦显著放宽,第三者便有很大酌情保留的空间,例如:性工作者可以有固定的商业场所,又可以聘用护卫人身安全的僱员,便无须在街上拉客。保守党未来有12个月在这方面动脑筋,令到性工作者可以改善现时合乎宪法的情况。

综合上述三项禁令的微观演绎,加上三个对娼妓问题宏观策略的选项,我认为借镜北欧模式为修改法例的灵感,可能是哈珀未来一年的最佳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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