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婴”引发社会愤怒。除去摔打本身以及蹊跷的“逗玩”致男婴坠楼以外,最让公众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警方通报因其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侦查,于是10岁女孩在事后直接跟随母亲远赴新疆。没有任何惩罚,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种可怕的“恶行”就这么处理真的可以吗?
“14岁以下不负刑责”的由来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顾及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
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的研究显示,儿童要到大约12岁才开始能够掌管自己的一切,而能分辨对错的成熟道德观念,则要到12至13岁才开始发展。不少学者认为,对低于这些岁数的儿童施加刑事责任是苛刻和不合理的。 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标准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在那些认同须为少年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概念的法律系统中,须负刑事责任的起首年龄不可定得太低 ,因为要顾及该年龄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一,有些国家如瑞士低至7岁,英国是10岁,荷兰12岁,法国13岁,德国14岁。1998年的一项研究称,欧洲理事会38个会员国的平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零7个月。 重庆警方“放走摔婴女孩”,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建国以来,中国的刑事最低责任年龄有过几次变动,目前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14岁。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层解释过定为14岁的原因:“当前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仍是在16-25岁这个年龄阶段,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有,但毕竟是极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出现早熟现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对于占全国面积80%以上的广大农村来说并非如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悖于国家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14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 因此,按照刑法,不满14岁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就只有公安部下达的《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收容教养不满14岁的“少年犯”,期限一般为1-3年,这种“必要的时候”并不多见。此外,“少年犯”还可以去读自愿性质的工读学校。这类管教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具有刑事烙印。 这起重庆10岁女孩摔婴事件,无疑涉及故意伤害的罪名,据警方调查后的通报,当时女孩家中仅有她一人,因此即便“逗玩”男婴致其坠楼显得比较蹊跷,由于未满14岁的原因,警方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不予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加上劳动教养制度正在废除,同样具有剥夺自由、与劳教性质接近的收容教养也广遭诟病。警方没有判断“有必要将女孩收容教养”也很正常。换言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重庆警方不对女孩采取强制措施,“放其去新疆”没有任何不妥。 但“14岁起刑”在今天可能已经是一种放任
“14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造成一些悲剧
在网友对此事的留言中,很多人提到了英国的詹姆斯·巴尔杰案:年仅10岁的罗伯特和的同学乔恩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在强烈的舆论愤怒之下,这两位英国史上最年幼的杀人犯被判了15年刑期。许多人认为,心智不成熟的人也可能极为残忍,让他们免于刑责是对受害人极大的不公,也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对于我国而言,“14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酿成了一些悲剧。2010年,广西桂平一位13岁的男孩小明认为同村小孩韦某某的奶奶曾经辱骂他,即施报复杀死韦某某,结果因尚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侥幸逃过法律制裁的小明仍不思悔改,数月后再次持刀行凶,又酿一起悲剧。这时小明已满14岁,最终被判6年有期徒刑。 还有一起更让人发指的案例。2004年,黑龙江省巴彦县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然而,赵某某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只能发起民事诉讼获取赔偿。就在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这一次,赵某某依然没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仅被处以劳教1年6个月。 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上述这些悲剧的出现,让许多人对刑事最低责任年龄定为14岁感到不满,认为这不利于打击犯罪。然而,不少学者反对这一做法,认为目前的国际趋势是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而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与保护儿童权利等要求相违背的,过早地向未成年人使用刑罚,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 这种说法自然有其道理,但颇有拘泥权威之嫌。不妨参照一下香港的做法。香港地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曾经是7岁,在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国际组织和本地儿童保护组织都要求将这一年龄提高。对这一问题香港法律制定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咨询了大量正反方面的意见,并考察了多种统计数据。赞成保留7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一派举出了“减少儿童受成年罪犯利用”、“香港儿童早熟,接受道德教育早,可以明辨是非”、“防止养成惯犯行为模式”、“刑事惩罚亦不严重”等相当有力的依据。因此,虽然最终香港提高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也只从7岁提高到10岁,而不是一下到12岁、14岁。立法建议报告指出, 统计数据表明,在10岁到14岁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就已经呈爆发式增长。1998年香港被逮捕的青少年中,13岁与17岁的数量相当,11、12岁的被逮捕者数量也绝对不能够忽略,并且许多都涉及严重殴打、抢劫等重罪。因此不宜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太多。
对于当下中国来说,最需要考虑的同样是“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究竟符不符合实际需要。当初制定14岁这个标准,其实并没有经过广泛调研。对于这个社会广泛关心的立法命题,有关部门应该拿出有力的调研供民众进行评判。如果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理解为加重对未成年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人有一个误解,认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惩罚重庆女孩这样的人,这是不对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对这些少年犯进行矫正,预防他们将来再次走向犯罪。希望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人认为,将少年犯法者在他们性格形成时期绳之于法,其实是向他们提供有系统的改过自新机会;而对这些幼童施加制裁,可减低他们将来养成一生一世的犯罪习惯的可能性。 就以香港来说,虽然香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全世界来说都算得上低,但不意味着香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就要高。即便被判决刑事罪名成立,香港的青少年也基本不需要服徒刑,而通常是入住感化院,而或者是进行社区服务。 同时,香港法庭还有足够的规定来保证青少年面对诉讼时身心不受到损害,例如可以不出庭,甚至可以不被检控而只是受到警诫。 当下最大问题:对于未满14岁者,目前几乎没有替代惩教措施
目前的现状:不到14岁,基本不管;超过14岁,基本严惩
“14岁以下不负刑责”在当下中国之所以可能成为一个严重问题,不仅仅在于14岁这个起刑年龄可能过高,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前引的两个案例显示的,对于不满14岁的“少年犯”,几乎没有惩治措施。因此这些“小少年犯”不仅没多久就可以继续作恶,也完全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
然而,一旦未成年人超过了14岁,可以负上刑事责任时,便集体遭到了粗暴的对待。研究显示,我国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大量适用有期徒刑,许多地方达到70%、80%以上,而拘役、管制等法定刑适用过少,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另外,缓刑使用率也非常低。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许多地方的经验都表明,少年管教场所混乱,导致“犯罪污染”严重。有消息称,我国少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高于成年犯,在某些省市可高达50%-60%,而且前后两次犯罪行为的间隔也较短。 以上两种情况对比,几乎可以说得上是“不教而诛”:年纪较小时犯罪,有关部门抓了就放,不去教育、矫正;大了再犯事,直接就关起来。这无疑不是执法者应有的姿态。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针对未满14岁犯罪者的矫正措施
香港在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际,立法建议者很谨慎地提出了配套方案。对于未满最低年龄的犯罪者,当局必须要提供足够的矫正服务,例如警方向犯罪者的父母发放资料,叮嘱他们如何教导孩子,如果得到父母同意,警方会将孩子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或教育局等机构跟进;将犯罪青少年引入家庭会议,召集警察、社工、教师、家长及孩子进行会议,对有犯罪行为的孩子进行心理辅导,等等。 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 。 因此,对于大陆地区的立法、执法者而言,必须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针对未满14岁触犯刑法者的矫正措施,而不能对失足的孩子不管不问,任其一走了之。 结语 香港地区对未成年人从7岁起刑调整到10岁,论证了数十年,但每一次争论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矫正孩子;内地14岁起刑,不满14岁者逍遥法外,名义上是保护孩子,但实际却有对孩子不负责任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