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千师生被验DNA谈起
八方专栏 - 时政点评
作者:腾讯   
2013-11-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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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发生命案,一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为了侦破案件,当地警方要求附近四所学校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检验DNA。而对数千人几十万的检测费用,警方看来为破案要“不计代价”了。

像本案这样不计人力和财力的“撒网式排查”并不少见

将数千人定为嫌疑人“一锅端”检测DNA的案例最近就发生了两起

10月下旬,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采血验DNA,只为了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如今,武大珞珈学院一名女生意外身亡,警方则要求邻近的四所高校的男性师生“集体采血验DNA”。

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副所长肖承海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也是有程序的,一般要先排查,根据监控、调查现场遗留物、现场提取的脚印等信息,通过对比和排除,逐渐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这一个或几个人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务中,DNA采样主要用来充实嫌疑人犯罪证据,用DNA寻找嫌疑人的情况很少。
而这样DNA采样对象多达数千人。肖承海认为,这些案件的采样检验实际上处于排查阶段但却又跳过排查阶段,“他们事实上是在通过采验(全部)师生的DNA,寻找犯罪嫌疑人”。“照这样,如果有一个案件发生在北京,是不是要采北京几千万居民的血来比对呢?”肖承海反问。
此外,这个简单的过程也耗费不菲。2010年后,DNA鉴定的成本从200多元降低到100元以下,如此估算,采验几千人的成本也在几十万元。更不要说还有调动几千人的组织成本,被调查学校和当事人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


“一锅端”检验背后:一旦被定性为“大案、要案”,警方就不计成本的投入人力财力

根据此次命案发生地湖北省省公安厅的消息:“2012年,湖北省现行命案发案数为历年最低,共发562起,破获547起,破案率达97.33%,居全国先进水平。先后攻克了公安县袁丹平作案6起杀死9人杀伤3人的系列杀人、抢劫、放火案,黄冈市顾正军抢劫杀人案、十堰市陈晓明特大杀人、抢劫、盗窃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从这个公报中,湖北省对“大案、要案”的态度就可见一斑。
根据公安部时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2006年透露的刑事案件侦破费用的一组数据:“一起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追逃过程当中,需要支付人力、物力平均至少要1万元左右。”稍大的刑事案件的侦破费用都要在10万元以上,“甚至上百万、数百万”。还有一组来自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11年透露的数据,在苏州,命案的破案成本案均为50万元。
对于“大案、要案”不计成本的投入,但很多时候这种“很舍本”投入的人力和财力的却被浪费掉了。而这种浪费习惯甚至还会转移到一些并不那么“重要的”案件。
今年年中,温州城投集团一官员诈骗上亿元潜逃,有线索称其藏匿在福建石狮一带。为此,鹿城警方的便衣警察吃遍了石狮当地100多家小餐馆。终于将在一家餐馆冒充“见习厨师”的犯罪嫌疑人蒋公开抓获。需要补充的是,这些便衣警察并不是在用餐过程中暗访,而是在吃完之后再出示警官证盘问,点菜吃饭并非盘问必要条件。事后,便衣警察“吃遍百家”小餐馆的行为不但没有因为执法成本高被调查,反倒被当做了“机智破案正面典型”。前文提到的滨州为抓宿舍小偷而全校5千人验DNA也是一样的道理。
纳税人为正义的成本埋单,侦破成本和破案率关系需要权衡

不惜一切代价的追求“正义(破案)”,最终还是由纳税人埋单

台湾大学经济系教授熊秉元曾写过一篇名为《正义的成本》的文章,专门从经济学角度探讨“追求正义,可以不惜代价吗?”文中这样写到:“窃车、强盗、杀人越货、欺诈抢劫等等罪行,个别来看,破案率都有其极限。放在一起看,彼此之间,也有排挤效果。多花警力和司法资源在诈欺犯罪上,处理其他犯罪的人力物力自然受到排挤。要求所有案件破案率百分之百,当然不切实际,那么,该怎么想这个问题呢? 由经济学的角度看,其实脉络很清楚──就看社会的中坚分子、也就是纳税义务人,愿意负荷多少的税负,以支持司法体系。纳税义务人愿意缴的税愈多,司法体系的资源就愈多,也就能追求更高的破案率。”…[详细]
因为成本,英国放弃提高破案率的技术,美国直接向犯罪人索要侦查费用

2010年,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University of Huddersfield)调查心理学研究中心的David Canter教授研发了一套能够将盗窃案破案率提高达10%-20%的计算机系统。不过时值经济危机,当时减少警方的开销,才是英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因此,在Canter教授信心满满的准备推广系统的时候,却被时任伦敦市长Boris Johnson拒绝了,原因就是Canter教授开发的系统和英国警方老旧的计算机设备难以兼容,而出于成本考虑,英国警方短时间内又难以更新计算机系统,只得放弃。
对一些耗时久或者经济案件,美国和中国香港政府则会要求犯罪人支付调查费用。2011年曾轰动一时的美国“杀女案”主角凯西·安东尼就被判必须为调查她两岁大女儿的死亡支付10万美元。因为虽在当年7月她已经被无罪释放,但她被裁定曾四次对执法部门撒谎。对凯西女儿之死的调查耗尽了人力财力,执法成本缺口高达50多万美元。
2009年11月,当时香港最大一起操纵股价案作出司法宣判。而根据香港的《证券与期货条例》,涉案4名被告除了面临2年到4年的监禁,由于香港证监会为此案花费逾百万港元调查费,4名被告还要各自向香港证监会支付28.84万港元调查费。
在总预算受限的情况下,集中投入可能影响整体效益

由于人均警力低,再加之资源倾斜严重,非“大案、要案”的侦破就被挤压

目前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是万分之三十五,而中国则只有万分之十三。在城市,警力与城市人口的比例西方国家平均是l:300,而我国一些地方只有1:1250。此外,由于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臃肿,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再加之前面说到的资源向“大案、要案”倾斜严重,很多案件就都被以“侦破成本高”、“警力不足”等理由搪塞。
根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明数(立案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数量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
还有一份对2001-2009年《中国法律年鉴》中的犯罪统计数据的分析显示,21世纪以来侵财犯罪仍居于各类犯罪之首。2000-2008年,盗窃、抢劫、诈骗案件数之和基本都在80%左右,且一直保持在高位,而伤人,命案等案件不足2成。所以,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更普遍,更容易影响每个人生活部分是侵财犯罪,但这部分侦破工作所需的资源就被“大案、要案”挤压掉了。
“不计成本”的侦查对改善治安的整体效益也不显著,还会挤压预防犯罪等领域的投入

与“不计成本”的投入侦破相反,欧美的最新经验表明,在警务工作预算紧缩的情况下,将更多资源投入到预防犯罪,而不是“不计成本”的破案上效果更好。《经济学人》就分析了近十年欧美主要国家的犯罪率,并认为犯罪率下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由“侦破警务”向“前瞻警务”的转变。而《纽约时报》也通过对全美首先引入“犯罪预报”体系的美国加州圣克鲁斯市警察局的采访发现,通过合理的安排资源去预防犯罪,可以在预算紧张的情况下,更有效的打击犯罪。…[详细]

“严打”就是一个“不计成本”侦破,反倒收效并不如意的典型。由于“严打”期间,刑罚和罪名不匹配,往往罚大于罪,这也使得与之配套的侦破工作也因此投入了过多的成本。在当时,全村甚至全县动员去侦查偷窃案件的案例也很常见。云南省原公安厅厅长江普生就曾在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上发文反思: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
而由于“不计成本”的投入,效果再不如意,期待和结果的反差也使得很多警务人员承受了很大压力,这一因素也间接的促进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语
经济学家罗斯巴德曾说过:“每种法律体系都需要某种为社会同意的截止点(cutoff point),司法程序到此结束。”套用这句话,实际上,对罪案的侦破所投入的成本,也需要一个社会所同意的限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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