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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邻居泄身分 妇受惊恐13年获赔46万
新闻频道 - 加国新闻
作者:明报   
2015-03-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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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兰区法院,左上角为斯塔克。 

韦比市(Whitby)一名母亲获悉邻居的孩子可能偷了另一名邻居的手枪,她不想牵涉其中,透过朋友将信息传给杜兰区警方的一名警察,但是警方最终仍然未能保护她的身分隐私,令到她遭到邻居的报复,心理受创达13年。法院日前判警方在保护证人隐私的过程中出现过失,要向受害人一家赔偿46万元损失费。

这个据称是前所未有的民事索偿案件,引发人们对于报信人隐私安全问题的讨论。

该案件发生于2002年2月,斯塔克(Margaret Stack)的邻居告诉她,她们邻居家的两兄弟闯她的家中,并窃取了两把手枪,并且带回学校恐吓同学,斯塔克担心这将会对社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斯塔克敦促邻居报案,但是当她发现没有警察上门调查时,她就问朋友认不认识“可靠”的警察,可以间接将信息传达给警察,而她不想牵涉其中。其后她的朋友将她的信息传达给杜兰区警方的警员利普锡(James Leipsig)。不过,利普锡向她的朋友施压,逼他透露她的身分,要求她到警局提供资料。

而她的朋友最终透露了斯塔克的身分,利普锡致电斯塔克,要求她到咖啡店见面。

斯塔克推辞过之后,利普锡坚持要她到警局面谈,并表示会保护她的身分隐私。

在警局作证时,她表示担心自己的孩子及家人安全,希望警方可以保护她的身分隐私。在一个警方披露的录像证据中,利普锡对斯塔克说道:“每个人都会去担心这样的事情。这事只有你和我知道。”

然而,在后来两兄弟被捕之后的审判过程中,警方却将一个完全没有经过处理的录像作为证据披露给被告的律师,从而令到被告的父亲拿到一套录像,并得知原来是斯塔克向警方揭发他儿子的问题的。

屡遭骚扰恐吓 被迫搬家

根据斯塔克和丈夫的申诉,两人此后不断遭到邻居的骚扰,其中包括被人监视、被人从窗外怒视、在街上行走时被人在一旁模仿“鸡叫”作为嘲笑等,最严重的一次甚至被人试图用卡车辗压,令她不得不逃到路边的一棵树后保命。

据法庭文件显示,斯塔克的一家最终因受不了骚扰,而在2002年7月搬家。而在此之后,斯塔克受到严重的心理压力后遗症缠绕,她本来是个工程师,想在2010年返回职场,因为精神问题而无法如愿,期间做过一段短时间的教育委员。

斯塔克最后决定将责任归咎到杜兰区警方,并将其告上法庭。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格瑞(Douglas Gray)上月底作出判决,要求杜兰区警方向斯塔克赔偿34.5万元的损失,赔偿给她丈夫6.5万元,她的两名儿子每人2.5万元,总数46万元,原因是警方没有做任何努力保护该名证人的隐私。

该名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最起码应该由责任做出一些合理的行为去保护匿名身分。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这些合理的行为没有被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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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法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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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克的律师Margaret Hoy

审案时相关资料须向辩方披露
警方应将举报者姓名地址隐藏

本地华裔刑事律师栗均指出,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警方作为“举证方”,有责任按照检控官的要求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和文件提供给辩护律师,这是最高法院规定检控方的绝对责任,不提供则将侵犯被告的法律权利。

“除了极特殊的例外,被告有权了解检控一方所提供证据的全部情况,检控一方没有权隐瞒,这时候就制造了一个大难题了。”

他继续解释说,在证人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披露的时候,警察亦向证人做了承诺的情况下,警方至少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将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从证据中去除等,或者与检察官商量和协调其他保护方式,其中也可以包括要求辩护律师不向被告披露证人的个人信息。

在斯塔克的案件中,由于不清楚她前往警局报案时究竟是否与警方达成任何协议,栗均不愿意评论案件中谁是谁非,但他认为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证人,举报人前往警察局举报的那一刻,就要清楚自己的个人资料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即使与这个案件相关的审讯中不会用到,警方亦有可能将这个记录作为有可能提供假证,妨碍警方办案等刑事起诉中用到。

“当然,如果警方对证人做了口头承诺,但后来又做不到的时候,这起码可以算是他们的过失,因为警方误导了证人,让证人以为自己可以得到保护,才决定与警方合作的。”栗均说。

他又补充说,在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下,警方亦有义务对自己证人的隐私提供完全的保护,包括一些警方的一些长期线人(往往是黑帮成员),或者对更重要的案件中还将发挥重要作用的证人等。“这时检控官宁可撤诉,亦要协助警方保护这些证人的身分。”他说:“但一般的老百姓是不会被赋予这样的特权的,我建议那些想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又觉得有责任协助警方办案的市民,最好是选择灭罪热线的方式,可以完全不透露个人信息,仅向警方提供有用的线索。”

举报者要求保密 警方未必能顺应

据一位警界人士称,市民在向警方提供消息时可以要求匿名,但警方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看是否向报信市民给予隐瞒身分的特权。

该人士称:“市民向警方报信时,可能会要求警方隐瞒自己的个人资料,不披露给法庭。而警方会视乎情况来决定,要先看看市民举报的是什么事,如果是某些类型的案件,警方肯定不会给予报信市民‘保密报信人’(Confidential Informant)的特权。”

据该人士指,凡是凶杀案、性侵犯案和虐童案的报信人,警方都不会给予前述特权。

“即使不是这三类案件,警方也要酌情考虑,因为这个特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正规程序,牵涉到很多东西。”

一旦警方和报信市民完成了这个特权程序,报信人的个人资料就不会向法庭披露。但如果法官下令要披露,则检控官也要重新检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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