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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小伙见义勇为 擒偷车者反被起诉
新闻频道 - 华社要闻
作者:吴楚河编译 来源:加国无忧   
2019-09-0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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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华裔杨先生最近遇到麻烦,在万锦一家商店外面见有人偷车,当华裔车主追上偷车者扭打之时,他也拿着一根木棍赶上前去,帮助另外两名华人打了偷车者。但由于他出面干涉,被警方起诉,控以持武器伤人的罪名。

  杨先生对记者表示,事发在8月9日深夜12时左右,地点在Hwy 7与Times Ave地区“天仁茗茶”外面。

  当时两名少年砸车,并偷走停在商店外面的车。两名华裔车主,他们也是该店职员,发现之后追出来,与两名偷车者扭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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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说,他一见此情景就很来气,不仅因为受害人也是华裔,更因为他的车也被人砸过。他说为了对付这帮偷车者,他顺手操起一根木棍,也参与了打斗。

  他说,这帮人不止两人,而是共有6人。凭他的观察,这帮青少年可能抽过大麻,从他们的眼神都可以看出来。

  杨先生说,那天晚上的这宗盗车案曾经引起约克区警方兴师动众,还出动直升机,在空中盘旋了好几圈。

  但到最后,曾经追赶并与偷车者纠缠的两名华裔反而没事,他却被警方控以持武器伤人的罪名。

  杨先生对记者说,两名华裔车主是广东人,他自己来自东北。他当时想到的是,有华人遇到麻烦他要出手相帮。特别是在香港抗议活动愈演愈烈的时候,华人就要相互帮助,华人要团结一心。

  杨先生表示,他觉得很冤枉,因为从一开始,他都是见义勇为,自始至终,他也是在自卫。虽然只有这样一项控罪,但也够严重的。

  根据律师的说法,他是加拿大公民,拥有公民权利,就是可以合理使用武力来制止犯罪。杨先生希望,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警方可以撤诉,不至于给自己留下案底。

  杨先生还说,永久居民和留学生都没有上述这项权利,一旦被起诉且罪名成立,有可能面临被遣返的命运。

  就记者所知,杨先生所指的法例可能是《平民拘捕及自卫法例》(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该法由前保守党哈珀政府在2012年修订,也称为《金牛城议案》(Lucky Moose Bill),平民自行逮捕(偷窃者)时,可以合理使用武力,但不能过分动武。

  这项修法源于多伦多中区华埠超市老板陈旺(下图)经营的“金牛城超市事件”:2009年5月23日,陈旺和两名员工因追小偷后将其制服,以绳捆绑扣留车内,并等候警察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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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陈旺被警方拘捕,并控以绑架、非法禁锢、袭击、藏有武器等罪名,但最终警方撤销了控罪,陈旺获判无罪。该事件在全国引起关注,不仅对陈旺造成极大困扰,也引发公众和政客要求修例的呼声。

  该项修订法也将刑事法第34至37条有关自卫的解释结合为1条,允许平民若有足够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面临危险时,可作出反应来保护自己。

  记者就此个案采访了栗钧律师。

  栗钧律师表示,对于具体的个案,他不便发表评论,尤其是在情况并不清楚的条件下。但栗律师表示,就这名当事人所讲的情况,他确实可以与律师配合,尽量从自卫这个方面来为自己辩护,以求不留案底。

  而从自卫本身而言,则至少会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称为“Self-defence”;第二种是“Defence the third party”;第三种则是“Consensual fight”。

  前面两个比较好理解,而最后一个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相互打斗。按加拿大刑法,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意对打,但不能同意造成身体伤害。因此双方同意的打斗不算是攻击,因为双方事先都接受打斗过程中的身体接触。

  栗钧律师还说,“持武器攻击”的罪名一旦成立,被控者可能面临最高10年的刑期。由于属于重罪,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1款,若当事人因此罪被判10年刑期,那么就会取消永久居民资格。

  如果当事人是留学生,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2款,当事人被判有罪且留有案底,就会遭到遣返,不管刑期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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