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按摩不等同卖淫 娼妓广告难举证 |
新闻频道 - 加国新闻 |
作者:明报 |
2014-12-09 15:08 |
联邦反娼妓法C-36号法案于上周六正式实施,其中第20条286.4章声明:“任何人明知而为性服务登广告,都会被检控并可能被判入狱不多过5年”,但并不容易执法。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时市面有报章、周刊及网站刊登的“按摩”广告,登广告者根本无法查证卖广告者是否真的提供按摩服务,故检控官也不容易证明登广告者明知是提供卖淫服务的广告。 多伦多律师黄严焕卿表示,加国的所有检控,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burden of prove)是落于检控官身上,故检控官要能证明登广告者明知而为性服务登广告,才能令法官判处罪名成立。她指现时市面上有一些广告较明显属卖淫广告,但一些例如“一流XX按摩”,甚至“XXX按摩?年轻?漂亮?全身按摩”等,若单看广告,根本无法证明是卖淫还是真按摩。登广告者也无可能先去查证卖广告者的工作,才去刊登广告。 她说,就算有广告登出美女照片及电话号码,也未必能证明是卖淫广告。现时很多行业登服务广告时,也时兴刊登提供服务者的照片,例如地产经纪。 黄严焕卿指出,在网站登卖淫广告者更难被检控,由于一些网站是以加国以外地方作基地。 律师秦怡敬也同意,若广告上只说“按摩”,并不容易检控判罪成。 她指现时《Now Magazine》(如图)周刊已表示会继续刊登性服务广告,是为了支持性工作者,挑战上述新法案。 她指出,该法案最备受争议之处,是于加国历史上,嫖客首次会被刑事检控。 她认为,上述法案日后会被裁定违宪而被撤销。 本报曾问多伦多警队会否立即推行上述法例的执法行动时,警队发言人指该法刚实施,前线警员暂时未有接执法命令。其实上述法案未有对“性服务”(sexual service)作出清楚的定义,故要等到有人被控而要进行诉讼时,才由法庭划清界线。当联邦政府官员考虑该法案时,呈交给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显示,法庭曾判决“膝上舞”( lap-dancing)及于按摩院内自渎都属性服务或卖淫,但跳脱衣舞及制造色情影带则不属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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