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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女疑假结婚被查露马脚
新闻频道 - 华社要闻
作者:明报   
2013-03-3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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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申请难民失败的华裔女子申请配偶团聚移民,当移民部派员进行突击家访时,被官员发现疑点重重,例如被发现屋内只有一支牙刷,女子却辩称夫妇二人共用牙刷;整个衣橱里“唯一”的男装,只有一件外套、一件衬衫及一条裤子,她却解释因为自己比较整齐,所以衣服放衣橱,而丈夫的衣服则打包放在箱子里。移民部拒绝其申请后,她向联邦法院上诉,法官在判词中说到二人共用牙刷,“任何一对夫妻只要想像一下都会打冷颤”,最后还是驳回其申请。

法庭文件显示,该名女申请人宣秀怡(Xiu Yi Xuan,译音),于2000年12月曾以难民身分申请居留被拒。她在2009年8月,与丈夫Dennis结婚,并申请配偶移民,而担保人是丈夫。在2011年5月,移民部安排与二人面谈,并初步批准其申请。

二人表示婚前及婚后均住在位于多伦多万锦市一间房屋,另外亦在史托夫维尔(Stouffville)购入一项物业。由于担保人与前任妻子已有一名成年女儿,同样居于多伦多,所以他称有时会到女儿家居住。

夫妇共用1牙刷遭质疑 申团聚移民失败上诉驳回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于2011年8月9日早上进行突击家访,官员发现浴室内只有一支湿的牙刷,宣说是丈夫的;官员随即问她,她的牙刷呢?她却找不出来,就改口说夫妇二人共用一支牙刷。

官员要求宣指出丈夫的内衣裤及袜子放在哪里,宣找了好久,才在一个她说是丈夫所用的储物箱里找出一双袜子。

然后,官员发现整个衣橱几乎都是女装,唯一的男装衣服,只有一件外套、一件衬衫及一条裤子。宣解释,夫妇两人中,她是比较整齐的,所以衣服都放在衣橱里;而丈夫的衣服,则打包放在储物箱子里。

调查人员觉得宣提供的答案及解释有可疑,并认为她有可能潜逃,遂将她拘捕及扣留11天。

宣被拘留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安排另一名调查人员与她面谈,并提供翻译。宣在面谈中表示,家访当日丈夫在早上7时离家,但随后又改口说他之前一晚在女儿家过夜,不过宣却无法提供丈夫女儿的名字、住址及电话。

调查人员也发现夫妇两人口供矛盾,例如官员致电其夫时,丈夫称他是早上7时离家,之前一晚有与宣过夜。当问及为何家里找不出他的牙刷等日常用品时,他则解释他习惯将所有这些东西放在车上。

至于他的衣服所在,他就说是放在另一个房间中;但官员说整个房子找过也找不到几件时,他又转口说大部分衣服放在女儿的家里。

调查人员认为两人口供十分矛盾,总结宣不符合配偶移民的申请要求,因为她无法证明两人的婚姻是真确,以及两人同住于加拿大。申请人虽然有提及自己当时怀孕,但这一点并非调查人员的考虑范围。

宣就移民部的决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认为调查人员纪录的面谈资料不齐全,影响准确性,而宣在申请时亦已递交多份文件,包括二人的联名户口、保险及捐款资料等。

法官在判词中认为调查员对二人关系的真确存有怀疑,是有道理的,例如宣解释二人共用牙刷,法官就说这个情况,只要想像一下,“没有哪对夫妇会不打冷颤的”;而宣连丈夫是用电动还是即弃须刨都不清楚,更是难以令人不怀疑。

法官表示,虽然在移民部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定义“同住”(cohabitation),但援引过往案例参考,认为就所得证据显示,两人的确没有“同住”,最终宣布驳回宣的司法覆核申请。

查配偶移民 突击家访搜证防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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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会派员突击家访申请配偶团聚移民的夫妇。

有关突击家访的安排,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发言人Tsering Sergong回应查询时表示,他们会在审批配偶担保移民时,因应个别情况安排家访,主要目的是亲身视察,并录取证据,以确定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婚姻关系。为配合调查工作及避免当事人预先准备,他们在事前不会预早通知申请人或担保人。

发言人指,调查人员在决定是否进行家访前,会先作仔细评估家访的必要性。在家访期间,调查人员会与申请人或担保人面谈,并将内容作详细纪录。

之后亦会将在家访视察到的情况写在调查报告中。

联名户口水电费单可证“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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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刷可能会出卖一对男女的“同住”关系。

联邦法院于宣案中,援引的“同住”(cohabitation)定义,源自联邦移民部在2012年就另一宗个案所提出用作呈堂的文件。

“同住”是指“共同居住”。两人结合生活,并于同一住所组织家居。按照联邦政府的标准定义,两人要最少连续同住一年,才可被视为同居伴侣。虽然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同住者或会短暂分开,但这种分开只能是短期及暂时性。

当二人处于同居关系时,在生活起居及财政分配上,一般亦会作相关安排,而这些亦可用作“同居关系”的证明。例如:联名户口、信用卡、共享物业、租约、租金单据、联名的水、电费单、共同管理的家庭开支、写给二人并寄往同一地址的信件、重要证件的登记地址,如车牌、保险单据、家务的分担、与二人同住的子女(包括由其中一方所生的子女)、电话通话纪录等。

移民部指,申请人不一定有齐以上列举的所有证明,而能够证明的文件亦不限于上述例子,亦会考虑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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